香港环境保护署提醒洗衣店,更换非密封型干衣机的5年宽限期将于10月31日结束。
由11月1日起,根据《空气污染管制条例》(干洗机)(气体回收)规例,洗衣店店主不得再使用所有现存非密封型干洗机,并且必须要在14日内将其搬离洗衣店或者使其达致永久不能操作的状况。
这些干洗机会排放相当份量的全氯乙烯。 规例早在2001年11月1日生效,要求洗衣店使用有装置气体回收系统的干洗机,目的是控制从干洗机排放的干洗剂全氯乙烯。
资料显示,在高浓度的全氯乙烯环境下,可能会令人感到皮肤和眼睛不适、头晕,以及肝脏和肾脏受损。
为确保顺利推行管制计划,政府分别给与为洗衣店5年及7年的宽限期,更换非密封型和密封型的干洗机,最后期限为2006年10月31日和2008年10月31日。
宽限期过后,售卖、出租、操作现有不符合标准的干洗机,以及未能展示干洗机的改装证明书,便属违法;违例者最高可被判罚款100,000元。管制计划规定,所有在香港出售新干洗机必须为认可型号,残余全氯乙烯的最高浓度不得超过百万份之300。
航星信息网稍后有详细报道!
作者:航星洗涤设备(www.tzxd.com.cn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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